(2016)闽0481执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罗水姬与赖锦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水姬,赖锦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保803号申请人:罗水姬,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逵、罗燕辉,福建旭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赖锦秋,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申请人罗水姬与被申请人赖锦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水姬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赖锦秋所有的价值12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曾方自愿以其自有的房产为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曾方(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位于永安市豪门御景小区7幢1-604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永房权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08第20331号)。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赖锦秋所有的财产,或者冻结该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人民币12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罗水姬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 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晨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