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合意与纪宏胜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合意,纪宏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刘合意,居民。被执行人纪宏胜,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合意与被执行人纪宏胜人格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113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合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