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2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XX引与库尔加玛力.吐合塔尔汗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引,库尔加玛力.吐合塔尔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662号申请人XX引,男,汉族,1956年5月26日出生,阜康市城关镇河南庄村**号。被执行人库尔加玛力.吐合塔尔汗,女,哈萨克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住阜康市杭州人家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XX引与被执行人库尔加玛力.吐合塔尔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201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库尔加玛力.吐合塔尔汗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执行,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3000元,剩余25465元,2016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XX引与被执行人库尔加玛力.吐合塔尔汗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XX引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2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相 逢代理审判员 古丽倩.艾本代理审判员 阿 尔 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