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4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良与陆军、叶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陆军,叶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4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李良,男,生于1983年2月16日,汉族,居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陆军,男,生于1986年2月14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叶海涛,男,生于1983年11月26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李良与被执行人陆军、叶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6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军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3200元,由被执行人叶海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陆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叶海涛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48元。逾期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陆军未通过本院已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现尚有借款本息33200元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叶海涛、蒲忠友在银行无存款,在工商、房屋、车辆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核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结果无异议。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申请执行人李良未受偿的借款本息33200元保留其债权。申请执行费548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6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吴远成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