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7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黄国兴申请执行范大梁、黄兰芳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兴,范大梁,黄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7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国兴(又名黄远星),男,1958年8月13日生,住江西省石城县。被执行人范大梁,男,1969年10月27日生,住江西省石城县。被执行人黄兰芳,女,1972年1月20日生,住江西省石城县。申请执行人黄国兴与被执行人范大梁、黄兰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赣07**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国兴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799万元,现因被执行人范大梁、黄兰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