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凤莲与陈腾祥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莲,陈腾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莲,女,195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腾祥,男,195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凤莲与被执行人陈腾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2013)嘉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王凤莲的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腾祥履行了判决书决定的义务,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3)嘉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卫东审判员 石在忠审判员 渠基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丙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