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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6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姜楠与大连市冠亚美式英语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楠,大连市冠亚美式英语培训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6628号原告:姜楠,女,1982年2月2日生,汉族,住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大连市冠亚美式英语培训中心,地址:开发区黄海西路195-8。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楠诉被告大连市冠亚美式英语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庆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