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6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元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金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元伦,刘金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6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刘元伦,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个体户,小学文化。被执行人:刘金彩,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中专文化。申请人刘元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金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元伦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8249.44元,执行费1074.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金彩向申请执行人刘元伦给付了40000.00元案款后,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刘元伦书面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