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19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泰满来梁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蒙泰满来梁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9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885417-2,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蒙泰满来梁煤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18632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法定代表人吴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泰满来梁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新庙支行开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蒙泰满来梁煤业有限公司在伊金霍洛金谷村镇银行新庙支行开设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新吉乐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翼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