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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5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张洪、陈红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张洪,陈红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5856号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西路40号。法定代表人:翁志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周伟赋,公司职员。被告:张洪,男,1976年11月19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陈红琴,女,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张洪、陈红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真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嘉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