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1执2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訾XX、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訾XX,苏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2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被执行人訾XX,男,1974年4月3日生,汉族,居民,现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被执行人苏XX,女,1973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现住西安市凤城五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訾XX、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子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訾XX、苏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訾XX、苏XX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张XX支付借款本金4077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为20‰,利息从2012年10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支付已偿还4.5万元所生利息19933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负担案件受理费10620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10035元。2016年7月1日,本院作出(2016)陕0831执248号执行裁定书,提取了被执行人訾XX、苏XX在神木县孙家岔镇海湾村的煤矿塌陷、污染补偿款40750元,并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訾XX、苏XX在神木县孙家岔镇海湾村的煤矿塌陷、污染补偿款,冻结期限一年。2016年10月19日,本院作出(2016)陕0831执2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苏XX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五路北侧紫薇希望城13-12401(合同登记号:Y10030124,预售登记号:2009264)、13-12402(合同登记号:Y10030125,预售登记号:2009264)房屋及被执行人苏XX所有的位于西安市凤城五路北侧紫薇希望城二期地上一处停车位1109号。被执行人訾XX、苏XX偿还的4075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10620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公告费300元、借款本金25910元,现訾XX、苏XX还欠张XX借款本金38179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20‰,利息从2012年10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还欠已还借款本金70910元的利息。申请执行人张XX垫付了执行费511元。申请人陈述被执行人苏XX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2016)陕0831执2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訾XX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訾XX、苏XX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苏XX的下落或被执行人訾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在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子民初字第004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