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5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蒋光明与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光明,达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5559号原告:蒋光明。被告:达斌。原告蒋光明与被告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蒋光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达斌返还押金2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0日,原告蒋光明与被告达斌协商,由被告向原告介绍农民工12人在原告工地干活,原告向被告支付押金2000元,后被告未向原告介绍农民工,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未果,遂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达斌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特通知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达斌的确切地址或依法缴纳公告费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达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后,原告既未向本院提供被告达斌的确切地址,也未依法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光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威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玉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