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3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于国军诉续忠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军,续忠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02民初3863号原告:于国军,男,委托代理人:李秀英,吉林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续忠成,男,原告于国军诉被告续忠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国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秀英,续忠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于国军诉称:续忠成在于国军处赊购化工材料,截止2010年1月28日双方结算续忠成尚欠于国军材料款107000元。2014年1月28日续忠成给于国军出具欠据一枚,此款续忠成至今未给付,故于国军诉至法院要求续忠成给付欠款107000元及利息。续忠成辩称:对欠款事实及欠款数额没有异议,同意偿还欠款,但是现在没有钱给付。经审理查明:续忠成在于国军处赊购化工材料,经双方结算,续忠成欠材料款107000元,续忠成于2014年1月28日给于国军出具欠据一枚。2015年春季续忠成偿还欠款500元,剩余欠款至今未给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陈述、欠据。本院认为:续忠成在于国军处赊购化工材料双方形成买卖民事法律关系,该化工材料买卖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续忠成出具欠据确定欠款数额,续忠成已经偿还欠款500元,因双方未约定欠款给付的时间,故续忠成偿还于国军欠款106500元并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8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续忠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于国军货款106500元并自2016年8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 华人民陪审员 徐淑范人民陪审员 张凤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