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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彭建明与仙桃恒世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建明,仙桃恒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648号申请执行人彭建明,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天门市人。被执行人仙桃恒世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昌霖,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彭建明与被执行人仙桃恒世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3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仙桃恒世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38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定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