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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柳清俭与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清俭,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柳清俭,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祥珅,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柳清俭与被执行人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2505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柳清俭的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判决书决定的义务,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25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卫东审判员  石在忠审判员  渠基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丙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