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219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立文与张继江、于艳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文,于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198号之四申请人王立文,女,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于艳红,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执行王立文申请执行张继江、于艳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2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于艳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赤峰金星支行的存款账户xxxxx、xxxxy中的存款yy元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帐户zzzzz。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武海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