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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2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边建新与周丁良、诸暨晨晟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建新,周丁良,诸暨晨晟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诸暨市新金贸易有限公司,徐碧武,周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2410号原告:边建新,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炬东,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丁良,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诸暨晨晟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新乐村环保园区。法定代表人:边凯君。被告:诸暨市新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轻纺城社区(原方田村)。法定代表人:周丁良。被告:徐碧武,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周梓霞,女,195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边建新与被告周丁良、诸暨晨晟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诸暨市新金贸易有限公司、徐碧武、周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边建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丁良归还借款本金450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周丁良支付律师代理费4万元;3.判令被告诸暨晨晟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诸暨市新金贸易有限公司、徐碧武、周梓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周丁良因需多次向原告借款,具体为:2014年9月22日借款3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9月22日至2014年10月17日;2015年1月11日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1月30日;2015年5月6日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18日至2015年6月17日;2015年7月12日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7月3日至2015年8月20日。上述四次借款均有借据为凭。被告诸暨晨晟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诸暨市新金贸易有限公司、徐碧武、周梓霞出具担保承诺书,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后,被告周丁良归还了部分借款,尚欠借款本金45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周丁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诸暨市公安局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侦查。被告周丁良向原告边建新之借款存有经济犯罪嫌疑,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边建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180元,退还给原告边建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倩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