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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执2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新文与巩义市北山口镇南官庄村、尚坤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文,巩义市北山口镇南官庄村,王石头,尚坤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2622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文,男,1962年5月14日。被执行人巩义市北山口镇南官庄村。被执行人王石头,男,1956年12月6日被执行人尚坤盈,女,1956年2月21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60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巩义市北山口镇南官庄村、王石头、尚坤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巩义市北山口镇南官庄村、王石头、尚坤盈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巩义市北山口镇南官庄村、王石头、尚坤盈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巩义市北山口镇南官庄村、王石头、尚坤盈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川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