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圣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圣奇,郝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郑圣奇,男,汉族,1951年4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延安供电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延安供电公司第三家属院1号楼2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51********。被执行人郝延荣,女,汉族,1977年10月26日出生,高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石油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77********。郑圣奇申请执行郝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7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7月18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郝延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延荣偿还原告郑圣奇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87.5元、执行费2150元。现申请执行人郑圣奇与被执行人郝延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郝延荣从2016年11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郑圣奇2000元直至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郝延荣将执行费2150元交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1040号民事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按原调解书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成 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王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党 秀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