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437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二庄科百合花园九区。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郝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702号民��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000元、执行费200元。后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案件款20000元,由被执行人孙某某于今日支付案件款1000元,剩余案件款19000元,由被执行人孙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完毕,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孙小元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143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时按原判决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