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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峰申请执行王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峰,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585号申请执行人杨峰,男,蒙古族,1972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15292119721106****,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许多海,系内蒙古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1967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15292119670420****,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关于杨峰与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王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208100320006****账户内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2081003200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11.4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自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