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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小春与修武中州桂冠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春,修武中州桂冠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张小春,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修武县,证件号码410821197105010533。委托代理人许振东,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一般人员,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修武中州桂冠酒店有限公司,地址修武县幸福路86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卓。委托代理人黄圣斌,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理,修武中州桂冠酒店有限公司。上列双方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正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鲍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