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山勋、刘广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山勋,刘广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睿。住所地:眉县首善镇平阳街334号。被执行人刘山勋,男,生于1977年5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金渠镇金渠村10组。被执行人刘广勋,男,生于1982年11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金渠镇金渠村10组。本院在执行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山勋、刘广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司法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本院已将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案件仍无法执行。申请人撤回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恢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XX���判员王宏让审判员 王延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