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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22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金炳锡与被执行人姜长贵、冯桂华、陈彦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炳锡,姜长贵,冯桂华,陈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22执288号申请执行人:金炳锡,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朝鲜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执行人:姜长贵,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无业。被执行人:冯桂华,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执行人:陈彦辉,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炳锡与被执行人姜长贵、冯桂华、陈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姜长贵、冯桂华、陈彦辉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5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422民初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景文审判员  秦利国审判员  彭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书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