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袁执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小兰与宜春市淘酒实业有限公司、袁桂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兰,宜春市淘酒实业有限公司,袁桂清,袁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袁执字第1680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兰,女,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被执行人宜春市淘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文体西路669号。组织机构代码:59650073-4。法定代表人:袁桂清,董事长。被执行人袁桂清,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袁桂林,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杨小兰与宜春市淘酒实业有限公司、袁桂清、袁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宜春市淘酒实业有限公司、袁桂清、袁桂林名下财产已被法院其他执行案件查封,尚无法处理,且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新平审 判 员 刘小涛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 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