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26刑更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次登故意伤害罪刑事变更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次登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6刑更272号罪犯次登,别名次登拉加,男,1962年1月1日出生,藏族,文盲,西藏自治区昌都县人,现于西藏波密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2012)昌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次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罪犯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3日止,于2012年8月26日交付西藏波密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曾减刑1年。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减刑1年。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提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积极向政府靠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端正改造态度,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听从安排,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次登在服刑期间,积极向政府靠拢,认罪服法,听从管教,积极接受改造,从思想上深挖犯罪根源,认真遵守监规监纪,在日常改造中严格约束行为,能够端正改造态度,在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任务,爱护生产工具,节约生产材料。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成绩优秀,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累计计分考核398.93分,表扬8次,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减刑建议书、西藏波密监狱计分考核台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佐证,罪犯次登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次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措姆审 判 员 金华代理审判员 付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琼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