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任某与李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李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283号申请人任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邓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某与被执行人李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823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某偿还申请人任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1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20‰计算;被执行人邓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及执行费5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28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贾鹏杰助理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