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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6)甘0802民初1938号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心智,武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1936号原告:梁心智,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24日,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寨子街任家庄社农民,住本区该社80号。身份证号:622701196501241611。被告:武国栋,男,汉族,现年50岁,平凉市崆峒区柳湖乡赵堡村农民,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心智与被告武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心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凤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