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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执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何秀兰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秀兰,北京雄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1960号申请执行人何秀兰,女,1961年3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北京雄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彭振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猛,男,1987年6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何秀兰与被执行人北京雄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5)石民(商)初字第1281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秀兰于2016年7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雄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其1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350元。本院在执行中,已向申请人何秀兰告知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北京雄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何秀兰对此予以认可。经工作,申请执行人何秀兰与被执行人北京雄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12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北京雄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何秀兰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 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