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金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贵,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陈金贵,男,汉族,1984年8月24日出生,大专文化,个体户,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罗家坪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84********。被执行人苏伟,男,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大专文化,个体户,陕西省宜川县人,现住宜川县南大街***号。公民身份号码:6106301982********。陈金贵申请执行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伟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金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苏伟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责令被执行人苏伟支付申请执行人陈金贵57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0.5元、执行费761元。后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本案和解标的为62000元(包括本案案件款、案件受理费、利息),由被执行人苏伟于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前每月向申请执行人陈金贵支付7750元,上述协议内容由保证人王小华、刘楠保证被执行人苏伟按期履行。执行费761元由被执行人苏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122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苏伟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陈金贵可随时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焦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