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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6刑更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洋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6刑更248号罪犯黄洋,男,1994年9月18日生,藏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中江县人,现在西藏波密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昌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罪犯刑期自2014年3月29日至2021年3月28日止,于2014年9月1日交付波密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减刑1年。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提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积极靠拢政府,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悔罪,端正改造态度,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听从安排,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洋在服刑期间,积极靠拢政府,认罪服法,听从管教,积极接受改造,从思想上深挖犯罪根源,认真遵守监规监纪,在日常改造中严格约束行为,能够端正改造态度,在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任务,爱护生产工具,节约生产材料。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成绩优异,在此期间,累计百分考核分500分,折合计分考核累计75分;计分考核累计376.9分,表扬7次,记功2次,合计总分:451.9分,表扬7次。记功2次。罚金已全部交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减刑建议、西藏波密监狱计分考核台帐、服刑人员百分考核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佐证,罪犯黄洋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黄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措姆审 判 员  金华代理审判员  付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琼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