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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朱军孝与王喜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军孝,王喜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348号申请执行人朱军孝,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喜根,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朱军孝与王喜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8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4日起算至此款给付之日止,月利息按2分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军孝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闫云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小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