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22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郭长俊与被执行人张庆锋、苏吉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长俊,张庆锋,苏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22执314号申请执行人:郭长俊,男,1949年1月17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执行人:张庆锋,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执行人:苏吉平,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长俊与被执行人张庆锋、苏吉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庆锋、苏吉平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5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5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景文审判员 秦利国审判员 彭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书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