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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3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傅某与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3516号原告:傅某。委托代理人:俞桦,浙江本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某。原告傅某诉被告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傅某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傅某负担。审判员 冯 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亚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