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3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傅某与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3516号原告:傅某。委托代理人:俞桦,浙江本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某。原告傅某诉被告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傅某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傅某负担。审判员 冯 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亚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