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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2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233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刘某1。被执行人刘某2。被执行人刘某3。被执行人刘某4。被执行人刘某5。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233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继承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陈建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