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沈超与钱秀兰、冯亚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超,钱秀兰,冯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沈超。被执行人钱秀兰。被执行人冯亚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超诉被执行人钱秀兰、冯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了查封、评估、拍卖,因处置财产需要较长时间,本案在六个月内无法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明广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