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5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XX君与徐高举、樊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君,徐高举,樊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1民初5215号原告:XX君。被告:徐高举。被告:樊秀珍。原告XX君与被告徐高举、樊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君、被告徐高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秀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1日,被告徐高举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7万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久拖不还,为此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徐高举辩称,借款属实,但现在无力偿还。被告樊秀珍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日,被告徐高举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7万元,为此,被告徐高举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XX君现金柒万元正徐高举2011.6.1”。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徐高举至今未归还。另查明,被告樊秀珍与被告徐高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9年12月14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借据原件一张,被告徐高举无异议,被告樊秀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借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高举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涉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徐高举主张权利。被告樊秀珍与被告徐高举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高举、樊秀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君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徐高举、樊秀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俊梅人民陪审员 吴成新人民陪审员 孙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肖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