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翁法执字第4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田金辉与王瑞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金辉,张志楠,王瑞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翁法执字第448号之一申请人田金辉,男,1984年6月8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志楠,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瑞雪,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5355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王瑞雪在绿韵家园XXXX有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王瑞雪位于绿韵家园XXXX的房产(房产证号为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静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伟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