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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东平与被执行人陈迎春、苏晓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15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苏某某,女。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苏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某、苏某某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偿还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959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苏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15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雄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