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23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盈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邵老李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老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3执277号移送执行部门:盈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邵老李,男,1973年5月29日生,户籍地:云南省盈江县。关于盈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邵老李罚金执行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对被执行人邵老李罚金移送执行,执行标的额3050元(罚金3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车辆、工商、土地、房产、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邵老李名下在上述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经走访了解,被执行人邵老李名下在其所在村社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审查,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邵老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执2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正勇审 判 员 黄正情代理审判员 尹安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维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