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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夏红贤与湖北玖久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红贤,湖北玖久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3执955号申请执行人夏红贤。被执行人湖北玖久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河口镇科技工业园8号。法定代表人盛文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民初6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玖久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316.8元(其中伤残补助金9443元、利息1134.8元、案件受理费670元、执行费6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