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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民初4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8民初4008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贵亮,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公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公衍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0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结婚登记。现原告主张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0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两名子女,双方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共同建立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婚后虽有时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公衍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均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