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5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席燕平与贺小蛇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燕萍,贺小蛇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5314号原告席燕萍。委托代理人马苗,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小蛇。原告席燕平诉被告贺小蛇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燕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贺小蛇庭审中无故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6年1月5日结婚并育有一女,后因感情不和一直发生矛盾。2010年10月及2015年5月,原告两次起诉被告离婚,法院均未准许。在此期间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现身患重病,被告拒绝承担医疗费用,由于身体原因,没有稳定收入,生活困难。2014年长安区大长胜坊村发放每人4100元征地款,2016年大长胜坊村再次发放征地款,被告是户主,全部予以领取,拒绝交付原告。原告所患疾病需要长期吃药,住院治疗,而被告从未支付相关费用,严重损害原告权益,故特此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38100元。被告辩称双方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无权利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虽有小矛盾,但感情并未破裂。虽然现有家庭共同收入3.8万元,但2008年做手机生意曾借外债36万元至今未还,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1月5日结婚并育有一女,后一直发生矛盾。2010年10月原告起诉离婚,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2015年5月,原告再次起诉被告离婚,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驳回诉求后,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了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012年12月10日,2014年11月27日,2015年11月1日原告因病住院治疗。原告以需要治疗导致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提供医疗费票据26655元。被告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应分割共同财产,且有共同债务,不宜分割。本案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医疗病案、医疗票据、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配的征地补偿款应为共同共有。原、被告之间夫妻关系并未解除,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除一方有隐藏财产、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或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不予支持。原告席燕萍并不符合该款项的资格,因此原告以身患重病,被告不予支付医疗费为由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未经法庭允许无故退庭,应当予以批评。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原、被告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原告若需扶养,被告应当履行扶养的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席燕平要求分割与被告贺小蛇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诉讼费7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倪 琳代理审判员 李翌平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