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执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传贵与奇台县半截沟镇盘龙果蔬种植销售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贵,奇台县半截沟镇盘龙果蔬种植销售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执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传贵,男,生于1971年9月29日,住新疆奇台镇。被执行人:奇台县半截沟镇盘龙果蔬种植销售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半截沟镇营盘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2325679298121K法定代表人:邓同旺,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冯进,系该合作社会计。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传贵与被执行人奇台县半截沟镇盘龙果蔬种植销售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传贵于2016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23执158号案件的执行。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险峰代理审判员 郑 霞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