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6民初3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禹建长、曹恒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禹建长,曹恒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34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负责人:王俊涛,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贺奇,该行职工。被告:禹建长,男,汉族,1965年3月3日出生,农民。被告:曹恒升,男,汉族,1991年5月16日出生。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被告禹建长、曹恒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姜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