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23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国红与被执行人左永恒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红,左永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357号申请人王国红,男,汉族,被执行人左永恒,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国红与被执行人左永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坐因所欠外债较多,四处躲债,现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车辆登记部门以及工商企业登记均无财产信息;银行亦无存款;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仁审判员 李吉银审判员 刘吉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彦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