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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巧云与安阳市嘉益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巧云,安阳市嘉益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6执305号申请执行人张巧云,女,汉族,1959年9月20日生,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安阳市嘉益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三家庄新村A2号楼3单元1层东户。法定代表人袁立,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巧云申请执行安阳市嘉益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巧云于2016年10月23日向我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群 伟审 判 员 田 小 娟代理审判员 刘 卫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