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冬梅、贾冬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梅,贾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2执41号申请执行人李冬梅,女,上栗县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贾冬明,男,湘东区人,住萍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冬梅与被执行人贾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贾冬明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宏林审 判 员 谢启明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