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马孔绰、白武霞、马翠、马喜玲、马希峰与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侵害土地承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孔绰,白武霞,马翠,马喜玲,马希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888号申请执行人马孔绰,男,195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白武霞,女,195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马翠,女,1982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马喜玲,女,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双城市双城镇。申请执行人马希峰,男,198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红旗村绿缘名苑小区1期3号楼1单元1号门市。法定代表人付克成,职务村长。申请执行人马孔绰、白武霞、马翠、马喜玲、马希峰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侵害土地承包权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王民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孔绰、白武霞、马翠、马喜玲、马希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补偿款7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王民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秋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