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娄雪与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雪,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04民初1908号原告:娄雪,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孙玉磊,吉林市船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娜,住吉林市。原告娄雪与被告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雪的委托代理人孙玉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娄雪诉称:娄雪与李娜系朋友关系。2015年6月,李娜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娄雪借款,双方口头达成借款协议,李娜向娄雪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利息为月利3分,利息按月支付。此后,李娜不定时的支付了借款利息。并于2016年2月5日偿还了20万元本金。2016年4月25日,李娜为娄雪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5月25日。2016年5月6日,李娜再次还款10万元。至还款期限届满,李娜仅支付了5月的利息,便以没钱为由拒绝继续付息和偿还到期本金。现娄雪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李娜偿还借��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6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二、李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娜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审理查明:李娜向娄雪借款,2015年6月7日、8日,娄雪累计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李娜账户转账支付38.8万元。2016年2月5日,李娜通过转账方式向娄雪还款20万元。2016年4月25日,李娜向娄雪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日向娄雪借款20万元,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还款。2016年5月6日,李娜通过转账方式向娄雪还款10万元。李娜于:1、2015年7月6日、8月6日、9月7日、10月8日、11月6日分别向娄雪转账支付1.2万元;2、2016年12月15日向娄雪转账支付9000元;3、2016年1月6日向娄雪转账16000元;4、2016年2月5日向娄雪转账7000元;5、2016年3月8日向娄雪转账7000元;6、2016年6月19日向娄雪转账3000元。现娄雪以李娜未按时还款为由告诉来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借条、存款账户信息及明细查询单。本院认为,李娜向娄雪出具借条,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娄雪向李娜提供了借款38.8万元,可以认定借款本金为38.8万元,李娜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李娜已经向娄雪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故李娜应返还借款本金8.8万元。关于娄雪请求李娜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认为,借条中对于利息并未约定,但综合来看,2015年7月6日、8月6日、9月7日、10月8日、11月6日李娜均向娄雪转账支付1.2万元,且娄雪自认2016年6月5日前利息已经支付完毕,故娄雪请求自2016年6月6日起,按照年息24%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娄雪借款本金8.8万元;二、被告李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娄雪借款本金8.8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6月6日起,按照年息24%计算至本金8.8万元结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娄雪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李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32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娄雪负担300元、被告李娜负担3020元,被告李娜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艺凡人民陪审员 赵艳波人民陪审员 李罕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翀文 微信公众号“”